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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盟

加盟契約簽約前,公平會給你的「審閱期」與「資訊揭露」你用了嗎?

2026-07-31

加盟契約審閱期,是公平會規定總部簽約前至少五天必須給你的契約審閱時間;資訊揭露義務則是另一條、簽約前至少十天必須給的加盟資訊揭露書。兩者天數不同,別混著算。

  • 契約審閱期:至少五天,總部要把整份加盟契約交給你細看
  • 資訊揭露義務:至少十天,總部要把加盟金、權利金等七項重要資訊交給你
  • 沒做到任何一項,總部面對的是公平會的行政罰鍰,不是單純的道德瑕疵

加盟契約審閱期是幾天,跟十天資訊揭露不一樣

契約審閱期至少五天,資訊揭露另外算十天,公平會處理原則把這兩件事分開規定,不能混在一起算。

項目條號天數總部要給你的東西起算時點
資訊揭露義務第三點至少十天加盟重要資訊,共七項內容締結或預備締結加盟關係前
契約審閱期第四點(一)至少五天加盟契約本身簽約前

十天資訊揭露該怎麼跟總部開口要,〈加盟前該問的問題〉問題一已經整理成可以直接照問的句子,這裡不重複列,接下來把重點放在這份規定的來源、以及七項揭露內容各自長什麼樣。

這份保障的法源在哪,現行版本是哪一年

公平會用來管加盟業主的,是一則行政規則,不是要送立法院的法律,但一樣具有拘束力。

總部該主動揭露的七項資訊,寫在第三點裡

從開店成本結構到解約條件,第三點總共規定七款,缺一款就算揭露不完整。

款次揭露內容
(一)開始營運前之各項費用,如加盟金、教育訓練費、購買商品、原物料、資本設備、裝潢工程等相關費用之金額或預估金額
(二)加盟營運期間之各項費用,如權利金之計收方式,及經營指導、行銷推廣、購買商品或原物料等費用之金額或預估金額
(三)授權使用商標權、專利權、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之權利名稱、使用範圍與各項限制條件
(四)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之內容與方式
(五)加盟店所在營業區域設置同一加盟體系之經營方案或預定計畫
(六)加盟契約存續期間,對於加盟經營關係之限制
(七)加盟契約變更、終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

(逐字整理自公平會處理原則全文,查證日2026年7月31日;官方問答頁面列出的七項內容與本文完全一致)

白話翻譯一次:這七項揭露不是選擇性提供,是總部依法必須主動交代的項目,從開店前的費用結構、權利金怎麼算,到未來想解約時的條件,都包含在內。契約審閱期只是加盟契約注意事項當中的一項,競業禁止、商圈保護、續約金這類條款怎麼判讀,是另一篇文章要處理的事,可以參考〈加盟合約地雷條款檢查表〉。

總部沒做到會怎樣,是行政罰鍰不是道德瑕疵

審閱期內,你在法律上可以做的三件事

審閱期不是拿來發呆等簽約的五天,是法規給你主動查核的時間。

把總部口頭承諾的內容換成白紙黑字,寫進資訊揭露書或契約附件,留存書面證據,是事後有爭議時唯一拿得出來的依據。五天雖然不長,足夠找一次熟悉商業合約的律師或會計師,把契約條款逐條看過,抓出總部沒主動提醒的風險點。業務口頭講的加盟金、權利金、商圈保護內容,也值得拿去跟書面資訊揭露書逐條核對,對不上的地方,就是該回頭追問總部的重點。

中南部的加盟主特別容易把審閱期用掉大半卻沒查證——總部業務多半從北部南下,一趟安排好幾組人馬,行程排得緊,現場談完就希望當場簽約。不管業務當下怎麼催,五天是公平會規定的下限,你有權利慢下來用完它。中南部加盟主如果想找到熟悉加盟合約的在地律師或會計師,提前用審閱期規劃這通諮詢電話,會比事到臨頭才找人從容得多。

常見問題

加盟契約審閱期可以總部說縮短就縮短嗎? 不行,五天是公平會處理原則規定的下限,總部只能給更長,不能單方面縮短,除非個案認定有其他合理期間。

資訊揭露的十天,跟契約審閱期的五天,可以疊在一起算嗎? 十天資訊揭露與五天契約審閱期是兩件各自獨立的事,天數各自起算,不能互相取代或合併計算,也不能拿其中一個抵掉另一個。

總部沒給我審閱期,我還是簽了字,契約還算數嗎? 契約有沒有效,不在這份處理原則的規範範圍內,要回歸個案認定;但總部沒給滿五天審閱期這件事本身,已經構成公平會可以開罰的違反行為。

審閱期只有五天,我來得及做什麼? 來得及做的是留下書面紀錄、諮詢一次專業意見、核對總部口頭說法跟書面資訊揭露書是否一致,這三件事都不需要五天以上才能完成。

結論

加盟契約審閱期與資訊揭露不是總部給你的方便,是公平會用行政規則寫進去的下限,你不是在拜託總部多留幾天時間,是在行使公平交易法賦予的權利。下次業務催你當場簽約,你可以直接告訴對方,公平會規定至少五天審閱期、十天資訊揭露,這不是你多要,是總部本來就該給。想要一份可以帶去跟總部核對的審閱期與資訊揭露檢查重點,加LINE索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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